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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业部关于公开征求《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的通知
作者:gzfpa1 日期:2013年04月23日 来源:本站原创  【字体: 】  
核心提示:
  为保障饲料、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,贯彻落实新修订的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》,农业部组织起草了《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(征求意见稿)》进行了修订,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。   征求意见稿共八章四十七条

  为保障饲料、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,贯彻落实新修订的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》,农业部组织起草了《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(征求意见稿)》进行了修订,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。

  征求意见稿共八章四十七条,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:

  一是明确了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适用范围,规定该规范是对饲料生产和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出的基本要求,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、配合饲料、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;饲料原料生产企业、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参照本规范的要求,建立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。

  二是规定了饲料生产企业在原料采购与管理方面应当遵守的规范。如企业应当建立原料供应商选择、评价和再评价程序,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;应当制订采购与验收程序,建立接收标准,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检验:应当建立进货台账,如实记录其采购原料名称、产地等信息;应当建立原料仓储管理制度,实施出入库记录和垛位标识卡管理等。

  三是规定了饲料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控制方面应当遵守的规范。如企业应当制定工艺设计文件、生产操作规程、生产工艺参数、记录表单等生产过程控制规范性技术文件;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污染和外来污染;制定包括配方设计、审核、批准、更改、传递、使用等内容的配方管理制度;应当保存配料和中控岗位操作记录:应当建立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和关键设备档案,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和维修记录等。

  四是规定了饲料生产企业在产品质量控制方面应当遵守的规范。如企业应当建立现场质量巡查制度;应当根据产品质量标准对出厂产品进行检验,并保存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;应当在其生产的配合饲料、浓缩饲料、精料补充料、维生素预混合饲料、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和复合预混合饲料产品中,每年每类至少选择1个产品进行1次型式检验,并保存检验报告等。

  五是规定了饲料生产企业在产品贮存及运输、人员与卫生、文件与记录管理等方面应当遵守的规范。如企业应当建立产品仓储管理制度,实施出入库记录和垛位标识卡管理:应当建立人员培训制度,根据岗位的不同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,每年对员工至少进行2次饲料质量安全知识培训,并保存培训记录:应当建立文件管理制度和记录管理制度等。

  欢迎社会各界参与讨论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:

  1.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(网址:http://www.chinalaw.gov.cn),进入首页左侧的“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”提出意见。

  2.发送电子邮件:zyc0416@gmail.com

  3.传真:010-59192777

  4.通信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部政法司立法协调处 邮政编码:100125

  请于2012年4月28日前,将修改意见及理由反馈农业部。

 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

  附件:饲料生产管理规范(征求意见稿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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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gzfpa1
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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