欢迎光临广州市饲料行业协会
您现在的位置:广州市饲料行业协会 >> 政策法规 >> 浏览文章
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045号
作者:佚名 日期:2014年01月03日 来源:农业部  【字体: 】  
核心提示:
 [点击浏览该文件:P020140103378282763679.doc]     为加强对饲料添加剂的管理,保障饲料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,促进饲料工业持续健康发展,根据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》,现公布《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(2013)》

[点击浏览该文件:P020140103378282763679.doc]

   

      为加强对饲料添加剂的管理,保障饲料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,促进饲料工业持续健康发展,根据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》,现公布《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(2013)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(2013)》),并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。

  一、《目录(2013)》是在《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(2008)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(2008)》)的基础上修订的,增加了部分实际生产中需要且公认安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(或来源);删除了缩二脲和叶黄素;将麦芽糊精、酿酒酵母培养物、酿酒酵母提取物、酿酒酵母细胞壁4个品种移至《饲料原料目录》;对部分品种的适用范围以及部分饲料添加剂类别名称进行了修订;将20个保护期满的新产品品种正式纳入《附录一》,将《目录(2008)》发布之后获得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新产品证书的7个产品纳入《附录二》。

  二、《目录(2013)》由《附录一》和《附录二》两部分组成。凡生产、经营和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,均应属于《目录(2013)》中规定的品种。凡《目录(2013)》外的物质拟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,应按照《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申请并获得新产品证书。

  三、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需办理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。其中《附录二》中的饲料添加剂品种仅允许所列申请单位或其授权的单位生产。

  四、生产源于转基因动植物、微生物的饲料添加剂,以及含有转基因产品成分的饲料添加剂,应按照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,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,再按照《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。

  五、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。2008年12月11日公布的《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(2008)》(农业部公告第1126号)同时废止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      农 业 部

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        2013年12月30日


Tags:
编辑:gzfpa1
 
 
协会地址:广州市白云大道北1364号四楼
邮编:510440  粤ICP备10017894号
联系电话:020-86058319
联系传真:020-86059463
E-mail:gzfpa@163.com  QQ:774330902